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是合理的行爲嗎?

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是合理的行爲嗎?

一、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是合理的行爲嗎?

是合理的行爲。如出現法定收監情形的可由社區矯正部門按程序提出,刑期屆滿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二、針對哪些情況法院可以做出監外執行的決定?

(1)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依法送達監外執行法律文書,沒有依法將罪犯交付執行,沒有依法告知罪犯權利義務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關機關對監外執行罪犯的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後,沒有依法進行審查、裁定、決定的。

(3)公安機關沒有及時接收監外執行罪犯,對監外執行罪犯沒有落實監管責任、監管措施的。

(4)公安機關對違法的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當給予處罰而沒有依法作出處罰或者建議處罰的。

(5)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作出對罪犯收監執行決定而沒有作出決定的。

(6)監獄、看守所應當將罪犯收監執行而沒有收監執行的。

(7)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公安機關沒有提請減刑或者提請減刑不當的。

(8)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人民法院沒有裁定減刑或者減刑裁定不當的。

(9)監外執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驗期滿,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和履行相關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在監外執行罪犯交付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的。

(11)監外執行罪犯出現脫管、漏管情況的。

(12)其他依法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是合理的行爲,對於符合監外執行的情況和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法律中都有着明確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監外執行的過程中,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以及公安機關的規定嚴格去執行。如果有違反的情況,公安機關有權撤回監外執行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