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與多名女性同居生子是否構成重婚罪
同時與多人同居生子算不算是重婚,要依據同居對象是否結婚而定,如果已經結婚的,並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會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爲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
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
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
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
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
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
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重婚罪的認定有比較嚴格的條件,出軌和他人同居生子並不一定構成重婚,需要看情況。
如果已經有配偶,或者和有配偶的人同居,並自稱夫妻的。
或者雙方中一方存在法定婚姻關係又辦理結婚登記的,就算重婚行爲,嚴重的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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