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在哪裏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在哪裏執行?

一、死刑緩期執行在哪裏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的話,緩期期間應當在監獄中執行。依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

二、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有關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複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

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後,應當在1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後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

執行機關在接收罪犯時,有收押審查權。收押審查的內容包括:

1、判決書、裁定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

2、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和是否有誤、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是否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

三、被判處死緩是否可以收押?

對於符合收押條件的,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對於不符合收押條件的,執行機關有權拒絕收押。監獄不收監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監獄不予收監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決定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並將收監執行決定書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由上可知,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機關是監獄,犯罪分子要是在期間沒有犯罪,兩年之後是可以減爲無期徒刑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又犯了新罪,一般情況下就會覈准死刑。

關於死刑緩期執行在哪裏執行,這個問題在上文當中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闡述,若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般都是在監獄執行的,當然,如果說有重大的立功表現,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對於這類型的犯罪分子也是可以減刑的。閱讀完上文內容如果還沒有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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