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判幾年

一、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判幾年

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判幾年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二條 [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獻血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同時這也是一種很光榮的事情。但是在獻血背後卻很容易滋生一些罪惡的犯罪,比如非法組織賣血罪。這個時候要求受害人以出售自己的鮮血爲代價,然後換取一定的財物。要知道的是獻血是無常的,而在非法組織賣血罪中,往往以一定的財物作爲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