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暴力取證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證人是當事人以外的瞭解案件情況並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訴訟參與人,證人瞭解案件情況,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暴力取證行爲則嚴重侵犯了證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正常活動。那到底暴力取證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解答疑惑。

一、暴力取證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上對犯暴力取證罪的處罰如下:

(一)、犯本條所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什麼是暴力取證罪

(一)暴力取證罪的概念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爲。

(二)暴力取證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爲。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確的逼取證言目的。

三、暴力取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透過上文的介紹下,相信大家此時已經對暴力取證罪量刑標準有所瞭解了吧。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證人,也就是司法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瞭解案件情況的人,並非一般主體。而具體構成此罪的,還需要實施了相應的行爲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