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過失行爲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一、火災過失行爲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火災過失行爲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涉嫌失火罪。刑法第115條規定的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爲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立案標準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擴展資料:

處罰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實踐中,在失火行爲造成了嚴重後果,構成失火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次內給行爲人裁量刑罰。

也就是說,失火行爲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

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爲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這類犯罪嫌疑人的判定應該按照這類當事人員的犯罪後果進行處罰,相應的消防部門和司法機關對這類犯罪分子進行處罰。消防部門還應積極的對這類火災隱患單位進行排查,確保我國的人民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