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詐騙違法所得40萬如何量刑

一、團伙詐騙違法所得40萬如何量刑

團伙詐騙違法所得40萬如何量刑

團伙實施詐騙行爲構成犯罪的,首先要區分主犯和從犯,然後再依據具體的犯罪情節進行量刑。詐騙40萬元,達到數額巨大標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行爲與詐騙罪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借貸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其模式一般爲: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欺詐行爲--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行爲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

欺詐行爲有兩種表現形式: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屬於行爲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考察行爲人的主觀目的,只能從行爲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爲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行爲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係、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