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監視居住規定行爲是怎樣的?

違反監視居住規定行爲是怎樣的?

一、違反監視居住規定行爲是什麼?

違反監視居住規定行爲是沒有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就離開了執行監視居住的住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的時間是多久,最長時限是多少?

監視居住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具體的時間由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判定。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若是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爲,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則可以申請予以逮捕。雖然此時有可能被逮捕,但對違反規定的情節有要求。要是沒有達到嚴重程度,那可能並不會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說不定只是從一般的監視居住變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那麼是可以由相關的人員提出申請,然後經過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準許監視居住這樣的一種措施,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也必須要遵守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比如說未經同意不能夠與他人會見,或者是與他人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