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抗訴上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樣的嗎?

刑事案件申訴抗訴上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樣的嗎?

一、刑事案件申訴抗訴上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樣的嗎?

刑事案件申訴、抗訴、上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一樣的,具體各自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1)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3、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二、對申訴不服怎麼辦?

1、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2、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提出申訴、抗訴請求都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對於條件不滿足,就提出申訴、抗訴請求的,請求極有可能並不會被受理。而對於上訴,只要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裁定,就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