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處緩刑和拘役哪個重
根據法律的規定拘役與緩刑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拘役是自由刑的一種,而緩刑是與判處實刑相區別的執行方式。
緩刑適用於以下幾種條件都滿足的情況,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
3、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旨再危害社會。
《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
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爲前提;
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爲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
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
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
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爲2年。
4、法律後果不同。
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爲:
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爲:
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緩刑和拘役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刑罰,沒有說哪個更重的情況,需要按照具體的案件情況做出處罰,緩刑和死緩的區別包括適用前提不同,執法方法不同,考驗期限不同,法律後果不同等,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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