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定罪不捕還會起訴嗎?

只定罪不捕還會起訴嗎?

一、只定罪不捕還會起訴嗎?

1、只定罪不捕不一定會被起訴

提起公訴的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2)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爲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爲或者一般違法行爲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二、怎麼知道檢察院起不起訴?

1、如果可能被起訴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被釋放了、且也收到了檢察院寄送的不起訴決定書,那麼可以認爲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案件的受害者沒有收到檢察院寄送的不起訴決定書,可以認爲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如果查封、扣押、凍結可能被起訴者財物的機關,收到了檢察院下發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通知,那麼也可以認爲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檢察院需要依法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不批准的情形,後期也並不意味着檢察院在審查刑事案件後不會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這是由於逮捕只是一個強制措施,檢察院並不會因爲刑事案件的涉案當事人沒有被逮捕,就直接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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