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則爲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謂罪犯,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爲有罪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犯有某種罪行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爲,但是根據已掌握的證據還不足以確定其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爲的人。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脫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爲。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將被依法關押的人自關押場所押解出來後直至押解人關押場所前的全過程。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劫奪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
劫奪重大案件人犯的;
持械劫奪人犯的等。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構成其罪的,應是除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多爲被劫奪人的親朋好友。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決意劫奪,其目的一般在於使被劫奪人逃避法律制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哥兒義氣,有的是袒護親朋好友,有的是貪圖錢財,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出於對司法機關的敵視,有的是企圖製造事端引起的混亂,有的是想借此向有關方面施加壓力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相關問題,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處罰非常嚴厲,因爲這樣的行爲構成社會威脅很大,有很不良的影響,而且脫逃罪也是要受很嚴重處罰的,究竟具體如何處罰,要按照具體案例分析,這裏就不詳細闡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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