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犯是累犯是否影響主犯的緩刑情節
從犯是構成累犯的,不會影響主犯的量刑,主犯承擔犯罪活動造成的全部罪行,如果主犯符合緩刑條件的,可權判處緩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從犯的量刑
(1)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①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
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更輕。
②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爲比照的對象。
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③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
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範圍之外。
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盜竊,之後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盜竊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盜竊應受的刑罰。
(2)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質。
看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
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如參與入戶搶劫,主犯判處了十年以上徒刑,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如參與銷贓(最高刑爲三年徒刑),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對已參與作案,並分得部分贓物的,則從輕處罰。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從犯認定不累犯的,不影響主犯的量刑,主犯要承擔共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
如果主犯符合緩刑條件的,人民法院可能判處主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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