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中以夫妻名義怎麼認定?

重婚罪中以夫妻名義怎麼認定?

一、重婚罪中以夫妻名義怎麼認定?

重婚罪中以夫妻名義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對外宣稱雙方是夫妻關係,並且造成羣衆也認爲雙方是屬於夫妻的情形,就會構成以夫妻名義同居。

重婚罪犯罪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屬於重婚罪的情況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爲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

重婚罪的認定包括兩種,一種是法定形式的重婚,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其中事實上的重婚是雙方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重婚罪的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