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盜行爲不一定涉嫌犯盜竊罪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爲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爲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爲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2、盜竊罪的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
(1)行爲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爲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爲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爲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爲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羣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爲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爲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人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
公民實施偷盜行爲後,有可能會因爲涉嫌犯盜竊罪,而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在刑事拘留期間,雖然不能會見家屬,但若是已經有了辯護律師,可以委託辯護律師與受害方進行和解,若是和解達成一致,可以與對方簽署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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