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鑑定一般多長時間出結果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
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爲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
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爲。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
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法院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如果司法鑑定涉及的事項不是特別的複雜,受理以後30天之內就可以拿到鑑定結論,在司法鑑定結論書當中,標註清楚了鑑定機構出具這個鑑定結論的法律依據,不過,鑑定結論也不能說任何情況下都絕對是準確的,有什麼爭議的都可重新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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