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中的損害如何確定?

一、犯罪中止中的損害如何確定?

犯罪中止中的損害如何確定?

1、中止犯造成的損害是爲刑法所評價的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後果,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損害。

在一般情況下,任何犯罪行爲一經實施,或多或少都會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損害,根本不存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情形。如果將犯罪中止中的損害等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損害,犯罪中止制度將名存實亡。既然有無造成損害具有決定是否對犯罪人發動刑罰的功能,那麼,根據刑罰的謙抑性要求,只有當損害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時,才能將之納入處罰範圍。

2、將中止犯造成的損害等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損害,與刑法設立中止免除處罰的目的相悖。

之所以規定對犯罪中止的處罰遠輕於對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處罰,就在於鼓勵行爲人懸崖勒馬,放棄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爲或積極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爲其架設起一架後退的金橋,促使其迷途知返,從而大大降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大幅度減輕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如果將中止犯造成的損害等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損害,不論犯罪中止造成損害的程度如何,都不能免除處罰,最輕也得減輕處罰,這會給行爲人以錯誤導向,因爲只要一犯罪就會造成損害,不論是否中止都要受到處罰,那麼犯罪分子就會鋌而走險,將犯罪進行到底,不利於鼓勵犯罪分子及時放棄犯罪。

3、認定中止犯造成的損害必須是達到嚴重危害性的後果,符合立法本意,更是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內在要求。

如果認定中止犯造成的損害是一般意義上的損害,而無須達到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則有可能違背立法本意、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由此可見,如果將中止犯所造成的損害認爲是一般意義上的損害而無須達到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中止反而成爲法律從嚴懲處的情節,有違立法本意,也與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相悖。

二、犯罪中止的特徵有哪些?

(一)行爲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爲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

(二)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爲。

第一,中止行爲是停止犯罪的行爲,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爲。

第二,中止行爲既可以作爲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爲的形式實施。

第三,中止行爲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爲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爲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爲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爲,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爲。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爲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在犯罪行爲尚未着手之前,要是行爲人此時因爲自身原因,在能夠繼續實施犯罪的情況下,沒有繼續實施的話,則就會構成犯罪中止。此時也是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的,此時也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瞭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