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取保候審開庭保證人要出庭嗎

嫌疑人被取保候審開庭保證人要出庭嗎

一、嫌疑人被取保候審開庭保證人要出庭嗎?

開庭後保證人不需要出庭,開庭前法院也不會通知取保候審保證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三、取保候審保證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應當填寫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捺指印。

四、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哪些基本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保證人的義務是法定的,法律沒有規定過保證人需要出庭。而且,辦案部門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被取保候審絕對不是因爲當事人不構成犯罪,所以在取保候審期間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的,必須準時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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