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的完全性包括有哪些?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財產所有權的完全性包括有哪些?

1、佔有

佔有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態。佔有權即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

所有權的佔有權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通常把佔有分成不同的種類,以區分不同的佔有狀態。

第一、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過程中親自控制自己的財產。非所有人佔有則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實際控制和管領所有物。

第二、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這是對非所有人佔有的進一步分類。合法佔有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佔有權利。非法佔有則指無合法依據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佔有。

第三、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這是對非法佔有的再分類。善意佔有是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佔有爲非法。惡意佔有則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爲非法。

2、使用

使用權是指依照物的屬性及用途對物進行利用從而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對物的使用是所有權存在的基本目的,人們透過對物的使用來滿足生產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當然的使用權,另外,使用權也可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意思移轉給非所有人享有。

3、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透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即民事主體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類。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係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則需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進行。

4、處分

處分權是指所有人依法處置物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指透過一定的事實行爲對物進行處置,如消費、加工、改造、毀損等。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改變物的權利狀態。如轉讓、租借等。

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誌,是決定物之命運的一項權能。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均由所有人來行使,但在特殊情況下,處分權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如國有企業依法處分國有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一起構成了所有權的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都能夠且經常地與所有人發生分離,而所有人仍不喪失對於財產的所有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財產所有權只要歸屬於自己,那麼本人對財產的處分就可以達到最完整,最完全支配的權利,此權利不受到他人的限制,但在獲得此財產所有權時也需要合理、合法,如果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而實施的,那麼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