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少量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少量定罪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少量定罪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少量定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要件

(一)行爲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通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主體,除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單位的工作人員之外,還包括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資訊的商業、房地產業等服務業中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二)行爲內容

本罪的行爲方式主要包括有出售行爲和提供行爲。在分析兩者之前,首先應當明確何爲“公民個人資訊”。

1、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通知》,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資訊、數據資料。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臺個人資訊保護法,因而如何確定個人資訊的概念和範圍是一個重要問題。公民個人資訊是指公民個人不願爲一般普通社會公衆所知並對公民個人有保護價值的資訊。

2、出售行爲

“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資訊賣給他人,自己從中牟利的行爲。有學者認爲:“出售是一種有償轉讓行爲,行爲人具有明確的獲利目的,在獲利意圖支配下,獲利較少或者還沒有來得及獲利的,不影響出售的認定”。

(三)責任形式

本罪的主觀是故意,即行爲人在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之後故意進行侵害行爲,但是行爲人侵害個人資訊的目的各不相同,有僅供自己使用的,有爲了進行商業推銷的,也有爲了用於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

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在存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爲時,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涉案嚴重程序來進行認定,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但只要構成犯罪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