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銷僞基站罪名構成規定是怎樣的?

一、非法生產、銷僞基站罪名構成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生產、銷僞基站罪名構成規定是怎樣的?

僞基站罪名構成規定具體如下:

1、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可能會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1)未經批准設定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2)未經批准設定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僞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資訊,非法使用公衆移動通信頻率的;

(3)未經批准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4)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5)其他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2、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僞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爲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製器(激勵器)認定爲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爲一套“僞基站”設備。

二、生產、銷售僞基站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未經批准設定的通信基站被稱爲是僞基站,如果單位、個人強行利用基站向不特定用戶發送資訊,非法使用公衆移動通信頻率,那麼實施此類行爲的單位、個人就涉嫌犯了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