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上訴期間簽字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一審作出有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的,被告人簽字的,判決書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有期徒刑的特徵
有期徒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
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
它既可作爲重刑適用於嚴重的犯罪行爲;
也可作爲中度刑罰適用於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爲;
還可以作爲輕刑適用於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爲。
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範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
刑法分則中,凡是規定了法定刑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有權提起上訴,法院受理上訴後,二審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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