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害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爲。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必須是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1)聚衆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衆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5)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上述行爲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總之,本罪的處罰對象主要針對組織者和主要參與者,對於受到妖言惑衆的言論蠱惑的不知情的普通民衆,根據他們的表現,進行相應的處罰,一般沒有觸犯法律,並且能接受教育及時改過,表現良好的人以批評教育爲主,有輕微犯罪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於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透過運用法律知識或者是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來解決,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客觀條件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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