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徇私舞弊減刑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徇私舞弊減刑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徇私舞弊減刑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徇私舞弊減刑罪既遂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一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

二、徇私舞弊減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僞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爲徇私情、私利,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僞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三、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假釋,在當代的中國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特定的條件,如果是徇私舞弊存在減刑這種行爲的話,對於相關的工作人員肯定是需要進行處罰的。通常狀況之下的話,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