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撥打110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惡意撥打110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一、惡意撥打110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多次撥打110構成尋釁滋事罪受到的一般刑事處罰是拘役或者管制,在日常生活之中,若是遇到違法現象,可以撥打110報警,但是必須是在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爲確實存在才能報警,也不能惡意多次撥打報警電話,否則會因爲佔用司法資源而受到刑事處罰。

在通話中侮辱謾罵、言語威脅接警民警,嚴重擠佔社會公共資源,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受到的處罰就是有期徒刑了。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多次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多次”的認定不盡相同,不少基層執法辦案部門對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認爲“多次”一般理解爲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將“多次”作爲尋釁滋事“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情形之一,但對“多次”的構成標準卻未作具體的認定。認定尋釁滋事罪“多次”情節,應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1、“多次”的認定在時間跨度上應有所限制

尋釁滋事罪法定最高刑爲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法》規定應爲十年。“多次”尋釁滋事行爲有一個連續的過程,由於在時間跨度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行爲發生在追訴時效內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在司法實踐之中,有的尋釁滋事“多次”行爲時間持續近十年,但因爲沒過追訴時效仍作處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爲法律的滯後性和侷限性所致,法律規定過於籠統,法律和司法實踐之間出現嚴重脫節,使執法者在執法尺度和執法效果上如何把握無所適從。因此,尋釁滋事罪在“多次”的時間標準上應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的必要。各省可以根據省內治安環境、打擊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規定。

2、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爲應計入“多次”之中

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爲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爲已經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惡意騷擾110是違法行爲,對撥打110打擾我國的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者是行爲人有報假警等行爲,公安機關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嚴肅進行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