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判管制拘役有區別嗎

故意傷害案判管制拘役有區別嗎

一、故意傷害案判管制拘役有區別嗎?

故意傷害案判管制拘役是有區別的,拘役和管制的不同點有: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於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爲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一是探親;二是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二、故意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故意傷害案件中損害賠償協議滿足哪些條件纔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公司可以辭退嗎?

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公司可以辭退,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故意傷害行爲構成刑事犯罪,根據犯罪情節,有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拘役或者管制,除非犯罪嫌疑人存在兩種以上犯罪行爲,對同一種犯罪行爲,拘役和管制是不能同時適用的,在我國,管制一般只適用於危害小,罪行性質輕的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