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刑事拘留也的三十天放人嗎?

第二次刑事拘留也的三十天放人嗎?

一、第二次刑事拘留也的三十天放人嗎?

1、刑事拘留嫌疑人30天后,如果偵查結束,發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釋放嫌疑人。

2、如果未偵查結束,仍然要繼續偵查的,可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拘留怎麼辦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之後,要想辦理取保候審,首先要了解清楚案情,因爲一個案件能否辦理取保主要是根據案情進行分析,只有案件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纔有可能辦理取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這是取保候審的條件。同時,要想辦理取保,還要及時跟公安機關進行溝通,把當事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充分向公安機關表述,這樣才能更好更快的爭取取保。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拘留30天偵查結束後,如果發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立即釋放當事人。如果調查未結束,且有必要繼續調查,應改變刑事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