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爲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還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的認定標準本來就特別的簡單,生產的話就是由生產廠家用機器設備給製造出來,銷售的話就是擺到商店,然後由商店進行販賣,所以說,確認犯罪嫌疑人構成生產假藥的話,所有的認定的關鍵在於藥品上,犯罪嫌疑人自己要搞清楚邏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