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的錢什麼時候交,去哪裏交?

一、認罪認罰的錢什麼時候交,去哪裏交?

認罪認罰的錢什麼時候交,去哪裏交?

認罪認罰是爲了從簡的完成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既節省司法的時間,又可以讓犯罪者有減刑的機會。認罪認罰的判處結束後,進行刑期和罰款的繳納,不需要提前進行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二、認罪認罰的好處有什麼?

好處是可以從寬處理。從寬分爲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

實體上,認罪認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量刑“優惠”。按照規定,檢察機關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就可以知道相對確定的量刑幅度,如果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可以基本確定法院會在該幅度範圍內判刑,提前鎖定風險。

程序上,基層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同時,認罪認罰可以作爲變更強制措施和適用緩刑的有利條件。在逮捕的適用上,認罪認罰的,公安機關認爲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檢察院認爲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不批准逮捕。在逮捕的變更上,已經逮捕的人認罪認罰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審查羈押必要性,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認罪認罰的好處是可以得到司法機關的從寬處理。對於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事實清晰的犯人,其認罪認罰的態度良好,可以不予逮捕,以口頭教育方式爲準。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