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罪犯患有疾病而被有關機關批准監外治療。保外就醫也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保外就醫的必要條件:
罪犯符合以下情況,准許保外就醫:
嚴重疾病甚至有死亡危險的
由死刑、無期徒刑表現良好而減刑的、服刑七年以上或者服刑年頭已經過了原判決的三分之一的,有長期慢性病並且沒治好。(面臨死亡威脅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條件約束)
60週歲以上身體素質差的服刑人員
身體殘疾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員
保外就醫的申請程序
1.由監獄所在區的所有警察進行評議,透過後報監區審覈
2.經過監區同意以後,填寫《申請病殘鑑定書》。送到相關醫院進行鑑定,由鑑定醫師填寫後送到監獄執行部門進行初步審查。
3.由監獄執行組織(法醫和檢察院)進行初步討論,符合條件的填寫《監犯暫時允許監外執行審批表》。
4.通知家屬填表《監外執行取保書》,並透過具保人當地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
5.報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部門、獄政管理部門,由監獄管理局審批。
6.宣讀《監外執行犯守則》、《具保人須知》,並且簽名。
7.填寫監外執行報道證。
透過上述得知申請保外就醫的流程是相當麻煩的複雜的,並且整個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不同意,那麼就無法申請保外就醫。
現在再來聊聊還有那些是無法申請保外就醫的:
死刑緩期期內的、無期徒刑內的。
罪行嚴重,民憤意見大的。
爲了逃避監獄內懲罰的,自殘自殺的。
還有以下情況也要注意,保外就醫過程中被收監並且外保期間不計入刑期的情況:
騙取保外就醫的;
自殺自殘的故意拖延就醫時間的;
辦理保外就醫不就醫的;
惡意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屢教不改者;
違法犯罪的;
不按照程序向公安機關不報道的。
保外就醫期滿的提前兩個月再去鑑定醫院進行重新鑑定,就醫情形消失的,收回監獄繼續執行,符合續保的及時辦理續保手續。
保外就醫期間死亡的,家屬應去公安機關和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和除名。保外就醫期間服刑期已滿的情況下應及時辦理釋放手續。保外就醫期間又犯罪的情況下,在取得審理法院的相關文書後除去保外就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