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終身監禁可以代替死刑麼

一、用終身監禁可以代替死刑麼

用終身監禁可以代替死刑麼

不可以,目前沒有這個法律。

(1)絕對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一些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絕對終生監禁,法官沒有任何刑罰選擇權,比如英國的謀殺罪。

(2)裁量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終身監禁是選擇刑,具體是否適用由法官決定。大部分終生監禁立法採用此種方式。

(3)無假釋終身監禁。

要求終身犯必須服刑終身,不能適用假釋,但允許減刑或赦免,美國和澳大利亞一些地方採用此種規定。

二、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1、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爲新刑種。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爲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爲刑罰種類。

三、終身監禁的特點

1、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爲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法律當中是沒有用終身監禁代替死刑的法律的,但是嫌疑人也是可以透過聘請律師來爲自己辯護的,而律師的職責就是爲當事人辯護無罪或者減輕刑事處罰,所以律師可以進行辯護死刑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