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刑事責任怎麼承擔?

一、精神病人犯刑事責任怎麼承擔?

精神病人犯刑事責任怎麼承擔?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根據該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不負刑事責任。要確認他是完全無刑事貿任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標準:

(1)醫學標準。即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時是處於精神病狀態之中,而且正處於發病期而不是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原因是由於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學標準。即由於行爲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同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要經過法定程序鑑定確認.即依法進行司法精神的鑑定。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處於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所以他們在間歇期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爲,構成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爲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他們是介於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於發病時;第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是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的能力,比如說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爲情況之下,所做出的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爲,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必須要對此進行強制性的醫療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