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如何執行司法拘留?

一、司法機關如何執行司法拘留?

司法機關如何執行司法拘留?

首先,應由承辦案件的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請本法院院長審查批准,

然後,製作《拘留決定書》,交司法警察執行。執行拘留時,執行人員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讀《拘留決定書》。

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被拘留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司法拘留的適用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 法釋〔1998〕15號)100.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僞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僞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8)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報復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101.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司法拘留作爲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處理的一種形式,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在進行司法拘留前還需要對相關條件進行認定,只要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合法的執行司法拘留,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