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點火燒山是什麼罪?

放火罪,重的判十年以上,輕的判三年以上等,

涉嫌點火燒山是什麼罪?

屬過失行爲,涉嫌失火罪,情節較輕,三年以下有期徒或拘役!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區分是放火罪還是失火罪,放火罪是行爲犯。如果是失火罪,過失引起火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爲2公頃以上。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實施放火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是指故意使對象物燃燒、引起火災的行爲;火災是指在時間上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放火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既可以直接使對象燃燒,也可以透過媒介物使對象燃燒,還可以透過既存的火力引起對象燃燒。燃燒的對象物既可以是財物,也可能是財物以外的其他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於放火。燃燒他人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燃燒自己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構成犯罪。由於放火是危險性很大的行爲,故只要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就構成放火罪(具體危險犯),不要求造成侵害結果。

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爲是否屬於放火行爲,關鍵在於它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這便需要正確判斷。首先,要將所有客觀事實作爲判斷資料,如行爲本身的危險性,對象物本身的性質、結構、價值,對象物周圍的狀況,對象物與周圍可燃物的距離,行爲時的氣候、風力、氣溫等。其次,要根據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對象物燃燒的行爲是否足以形成在時間上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狀態。對於放火燒燬現在有人居住或者現有人在內的建築物、礦井等對象的,一般均可認定爲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行爲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可能造成多種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對行爲人實施一個故意放火行爲,造成多種結果(致人死亡、重傷,造成財產損失等)的,只認定爲一個放火罪。但在本書看來,如果行爲人放火時對他人死亡、重傷結果持故意的,宜認定爲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此外,行爲人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爲後爲了銷燬罪證而放火,或者爲了騙取保險金而放火併且已經着手騙取保險金的,應實行數罪併罰。

放火罪是非常嚴重的,危害民衆健康,生活安全以及社會公共治安,如果是在山上或者是在森林中放火,是對我國的森林資源和自然資源的侵害兩種行爲都是屬於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爲,具體量刑會根據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實際後果來進行最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