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樣才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由於行爲人的過失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這是行爲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如把噴過敵敵畏的蔬菜未沖洗淨,到集市出賣,致購食者多人中毒;誤將毒藥投入飼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後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裝過農藥的口袋與糧食口袋混雜在一起,把瓶裝敵敵畏與瓶裝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誤用農藥口袋裝糧食,誤用敵敵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嚴重後果,就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如果沒有引起中毒的行爲表現,或者致人中毒的行爲並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例如誤將毒藥當作藥品給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可定爲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本法規定,只有發生法定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未發生中毒後果,或者造成的後果尚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徵是本罪區別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所在。
二、區分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都表現爲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爲並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兩者的客體、行爲手段都相同,其區別主要在以下方面:
(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在主觀方面出於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在主觀方面則是出於故意。
(2)後果要求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結果犯,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後果才構成該罪,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無此要求。
(3)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要求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是16週歲,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是14週歲。
(4)犯罪形態方面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不存在未遂形態,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有既遂與未遂之分。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一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犯罪行爲。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爲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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