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檔案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表現爲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檔案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爲。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檔案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所謂非法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於接觸、保管國家祕密檔案的人員而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於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沒有合法根據。比如根據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絕密級的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摘抄;收發、傳遞、外出攜帶,應由指定人員把任等。對一般人員而言,持有國家祕密本身即爲非法,對於有保密人員身份的人,有關機關未曾批准複製、摘抄,行爲人卻持有複製件、摘抄件;有關機關未指定或者不屬於有關機關指定人員而持有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等就屬於非法。總而言之,行爲人沒有合法根據而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其他物品即爲非法。

所謂持有,是指以佔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是行爲人隨身攜帶,或者隱藏、存放於其住處、工作場所,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爲人明知是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而置於自己控制之中即爲持有。如夾藏在自己的行李、郵件當中,雖然並不親自持有,但行李、郵件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並未脫離自己的控制,仍爲持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持有包括兩類,即不應知悉國家祕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祕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爲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實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爲人拒不說明其來源與用途。所謂拒不說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麼也不說,又包括未能說明。如編造謊言、藉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的。

實際佔有國家祕密的人員有說明其來源與用途的義務,如果行爲人能夠說明自己佔有國家祕密的來源與用途,且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其爲國家祕密,那麼其實際佔有行爲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據其實際來源與用途,依法處理,比如系盜竊所得,行爲人不知爲國家祕密而竊取,應以盜竊論,又比如行爲人系撿得且不知其爲國家祕密的,不構成犯罪等等,

國家絕密檔案對一個國家的安全和建設都是十分重要的。只有相關部門的人士才能夠對機密檔案進行保管和檢視,並且還有有一定的權限才行。如果有人隨意持有國家絕密檔案。並且還對其進行泄露的話,將要按照刑事法律的要求來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