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羈押多長時間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後,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嫌疑人可以隨時申請取保。如果辦案機關取保候審的,需要羈押期限屆滿後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1、拘傳: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
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
公、檢、法機關爲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有兩種處理方式,由嫌疑人自己申請和辦案機關辦理。
如果嫌疑人被羈押的,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然要偵查的,由辦案機關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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