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一般販毒多久立案

一、根據規定販毒多久立案

根據規定一般販毒多久立案

一般不超過三十七天,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一般爲七日,有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販毒判多少年

1、個人製造、販賣、運輸鴉片500兩以上的,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製造、販賣、運輸鴉片在300兩以上不滿500兩,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可以處死刑,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製造、販賣、運輸黃皮2500克以上的,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製造、販賣、運輸黃皮在1500克以上不滿2500克,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可以處死刑,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製造、販賣、運輸海洛英、嗎 啡500克以上的,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製造、販賣、運輸海洛英、嗎 啡在300克以上不滿500克,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可以處死刑,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4、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販毒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貫販毒的;武裝販毒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販毒又開設“煙館”容留他人吸毒的;內外勾結,進行國際性販毒活動的;販毒犯在勞改期間脫逃後又進行販毒的等。

5、在處理販毒案件中,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仍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毒是屬於刑事犯罪的行爲,如果有證據認爲對方有販毒的事實,那麼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拘留的時間最長不能夠超過37天,需要在37天以內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如果有犯罪事實,那麼將會批准逮捕,如果沒有犯罪事實,那麼將要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