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強姦罪怎麼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所謂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爲,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認定強姦罪,可從構成要件入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爲的權利。
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行爲。
另外,與明知是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傻呆婦女發生性行爲,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男性,而不管其身份。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主觀目的是與被強姦婦女發生性行爲。
正確認定強姦罪,要注意區分以下具體情況:
1、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況下,即使受害婦女沒有反抗,亦應定爲強姦罪。
在這種情況下,區分罪與非罪的標誌主要還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
2、要注意正確區分強姦與通姦的界限。
強姦是強行與被害婦女發生性行爲,而通姦則是一方或雙方都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的行爲。
3、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方面具有與被害婦女發生性行爲的故意,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方面沒有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爲的目的和故意,只是透過淫穢、下流的語言和動作調戲婦女,這是二者區別的關鍵。
二、強姦罪的常見作案手段
1、使用暴力手段實施強姦犯罪,如使用捆綁、堵嘴、卡脖子、矇頭、按倒等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反抗而與之發生性行爲
2、使用脅迫手段實施強姦,如用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損名譽、以加害親屬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等手段;
3、利用其他手段實施強姦犯罪,如利用藥物麻醉,灌酒至醉,教養關係,職權逼迫,治病或假裝治病,乘患病、熟睡之機與之發生性行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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