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十五年可以減刑幾年

販毒十五年可以減刑幾年

一、販毒十五年可以減刑幾年

如果當事人被法院判刑十五年,在監獄服刑期間,能夠積極改造,認真遵守監規,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的幅度最長爲原判決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七年,最好的結果是八年後當事人就可以回家。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怎麼認定販賣毒品罪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販賣毒品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爲,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

(三)客觀要件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爲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爲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祕密的;既可以是行爲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爲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

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爲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爲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

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透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四)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近幾年來,國際上製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製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

在我國對於犯有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需要進行服刑,一般來說在監獄裏,如果服刑表現良好或者是有重大立功表現機會的話,是有機會獲得減刑機會的,如果量刑是在15年的有期徒刑那麼獲得減刑機會後,最好的結果是減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