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爲。

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外在形式、損害的法益以及社會危害性都極爲相近。然而兩者之間還是存在區別。

1、所利用的資訊不同。未公開資訊和內幕資訊的區別在於內容的特殊性上。內幕資訊屬於基本面的資訊,多與經濟政策、行業形勢或者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有關;未公開資訊屬於其他資訊,實踐中多爲金融市場主體的交易資訊。

2、行爲主體不同。內幕資訊與未公開資訊的內容不同,導致了其獲取主體不同。另外,內幕交易罪包括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員等主體,未公開資訊交易罪並不包括上述主體。

3、行爲方式不同。本罪不僅包括內幕交易行爲,還包括泄露內幕資訊行爲,而利用未公開交易罪並不包括泄露未公開資訊的行爲。

三、哪些行爲視爲構成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的嚴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4、3次以上實施本罪行爲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2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資訊行爲,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的行爲將會構成典型的違法犯罪的行爲,這種行爲將會對於他人的資訊安全已經財產安全都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因此我國的法律中將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的惡劣程度來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