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職務侵佔立案了能撤銷嗎?

行爲人職務侵佔立案了能撤銷嗎?

一、行爲人職務侵佔立案了能撤銷嗎?

不能撤案,這個涉嫌刑事犯罪,無法撤案。撤案不是個人可以決定的,公訴案件個人無法決定可否撤訴,只有在自訴案件中個人纔有權利撤訴。檢察院最多會做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爲構成犯罪但法律不追究),公司不服的纔會提起自訴。那時候纔會涉及撤訴的問題。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職務侵佔的立案標準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累計增加的刑罰量不得超過基準刑:

1、職務侵佔行爲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具備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職務侵佔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職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職務侵佔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佔的款項用於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實施職務侵佔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此時是嚴厲的打擊職務侵佔、貪污受賄等職務類型的犯罪的,如果是我國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在單位職工的職務便利侵佔其所在的單位的財產的,是需要及時的被予以處罰的,如果是數額較大的,也是會被認定爲刑事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