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就會得到減刑的機會。
1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減刑分爲彈性減刑和硬性減刑兩種。彈性減刑是說,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就可以適用減刑。硬性減刑是說,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就應當適用減刑。
2適用減刑的限度條件。對犯罪分子適用減刑的時候,必須遵守刑法對減刑規定的限度條件,即減刑的幅度必須適當。減刑的幅度過大,會使犯罪分子覺得獲得減刑太容易,不利於犯罪分子的改造;減刑幅度過小,又會使犯罪分子覺得獲得減刑太難,同樣不利於犯罪分子的改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