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如何處罰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侵犯的客體:
是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
表現爲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這裏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三)犯罪主體:
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
是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行爲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就是屬於單位的主負責人明知有危險還讓他人進行冒險的工作,這種行爲完全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條款,只要造成人員傷害或者是經濟的損失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輕者五年以下,重者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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