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爲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爲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爲。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

所謂違揹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使其購買,他人不願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

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生、送灌煤氣、託運傢俱、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於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並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爲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強迫交易罪同時具有強迫性和交易性的本質,刑期設定較搶劫罪要輕。二罪在行爲手段上雖然都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方式,但一般而言,強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會輕於搶劫罪。另外,二罪在主觀故意上也存在根本性區別,即搶劫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有劫財的故意。而強迫交易罪因不平等的對價和交易特徵,行爲人往往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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