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損害傷殘鑑定結果可以複議嗎
委託人對人身損害傷殘鑑定結果不服的,不能申請複議,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進階專業技術職稱。
二、司法鑑定程序
(一)提出要求鑑定的申請。
技術鑑定分爲申請鑑定和委託鑑定兩種,當事人提出申請鑑定,單位委託鑑定。
申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二)繳納鑑定費。
凡要求進行鑑定的申請人或委託人,必須在突出申請的同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費。
技術鑑定機構在收取鑑定費後,必須向申請人或委託人出具正式發票。
申請重新鑑定時,必須再繳納鑑定費。
(三)受理立案。
當接收申請人或委託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和繳納的鑑定費後,即已受理立案,並應在受理當天起按有關規定進行鑑定的準備工作。
(四)作出鑑定結論。
鑑定人作出鑑定結論。
(五)書面通知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一經形成,在規定時限內儘快以規範的公文形式發給申請人或委託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人身損害傷殘鑑定結果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爲,所以對鑑定結果不服的,不能申請複議,但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對人身傷殘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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