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私企挪用資金什麼罪

一般私企挪用資金什麼罪

一、一般私企挪用資金什麼罪

一般成立挪用資金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爲,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二、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有什麼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括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職務侵佔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挪用資金罪的行爲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爲方式是侵佔,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裏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爲,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爲侵佔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爲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爲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爲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三、如何理解挪用資金罪的“挪用”

挪用就是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求個人利益的。

挪用資金罪,由於刑法沒有規定單處或者並處財產刑,因此,不能因該罪屬於侵犯財產罪性質,就想當然地對被告附加適用財產刑。犯本罪的,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退賠、退贓的民事責任。所以,坐牢出獄後仍應當退還所挪用的資金。拒不退還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關於私企挪用資金什麼罪這個問題,一般認爲私人企業職工挪用資金的,其屬於私營企業職工,而不屬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所以按挪用資金罪進行定罪。檢視了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在線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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