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特定款物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貪污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間的界限是什麼
貪污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主觀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觀目的是將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後歸還;貪污罪的主觀目的是將公共財產據爲己有,改變財產所有權。
(2)侵犯客體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既侵犯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還侵犯了民政事業制度;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3)犯罪對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的是救災、救濟、搶險、優撫、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貪污罪的對象則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財物。
(4)主體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經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則是單位。
(5)行爲性質手段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貪污罪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盜竊、騙取手段侵吞公共財產。
法律中有規定,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僅要求“情節嚴重”,還要求有“重大損害”的結果才追究刑事責任,是由於本罪的挪用行爲與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盜竊罪、詐騙罪中獲取財物行爲的性質畢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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