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使用緩刑的審判對象是哪些

必須使用緩刑的審判對象是哪些

一、必須使用緩刑的審判對象是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執行問題

1、緩刑的執行流於形式,未能發揮緩刑考驗作用。

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執行。但據筆者調查,多數法院將緩刑執行通知書送到公安機關,即完成了緩刑的執行程序。公安機關在緩刑的執行中並未對罪犯進行監督考查工作,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爲罪犯被無罪釋放。罪犯在判緩刑期間和無罪釋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應有的監督。一些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被撤銷緩刑,還有一些罪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不久,又舊習上演,繼續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未對其適當幫教。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爲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透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麼,對於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簡單,主觀罪過不深的少年犯,適用緩刑後,應當多給予關懷、教育,使其在學校、家庭或工作崗位上接受考驗。但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並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遊手好閒、爲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對其加強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並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緩刑案件執行減刑制度的較少,鼓勵機制不健全。

緩刑案件,因罪犯未被關押,無論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表現怎樣好,都很少有被減刑的,這不利於鼓勵罪犯積極改造。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實現不僅僅體現在罪犯不重新犯罪,還體現在透過勞教,罪犯人生觀上有所提升,道德行爲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還要成爲一個講究社會公德的人。在緩刑執行期間,對錶現好、能夠改過自新、樂於助人、羣衆交口稱讚、爲社會做出貢獻的人,用減刑的方法予以承認和鼓勵,無異會對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對其他緩刑罪犯也樹立好的範例。

對於符合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後,應該依法在規定區域矯正,待緩刑考驗期滿,沒有違反刑法規定的,那麼判處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公開宣告。緩刑的執行對罪犯的考察是另一種給罪犯的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