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行爲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一、一個行爲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一個行爲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所謂數罪併罰的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所依據的原則。簡單地說,就是對數罪如何實行並罰。有以下幾種原則:

1、併科原則。併科原則,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2、吸收原則。吸收原則,是指在對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爲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3、限制加重原則。限制加重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應當判處)或已被判處的最重刑罰爲基礎,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爲執行並罰的合併處罰原則。

二、數罪併罰的性質特徵有哪些?

中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所犯的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按照刑法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的特徵:

1、數罪特徵

即一人犯有數罪。這是適用數罪併罰的前提。因此,正確適用數罪併罰,首先應當注意正確區別一罪與數罪。行爲人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爲,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只有對實施了數罪的人,才能進行並罰。

2、時間特徵

即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爲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具體講,以下情形應當適用數罪併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

3、原則特徵

即對一人所犯的數罪合併處罰,在對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數罪併罰是針對於兩個以上罪行的犯罪者,一般是對各罪行的處罰結果出來了之後, 而結合數罪併罰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從而就會按不同的原則來進行判決,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但只要所走的流程是合法的,那麼所給出的結果就是正確的。